苏州消防门防火阻燃耐火限单位
2020-10-21 浏览次数:194次
一、消防基本知识
燃烧必须具备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燃能量(明火、高温、摩擦热动能、化学能……),当这三个条件同时存在并达到一定量时,燃烧即会发生。
可燃物分为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三类。可燃固体主要是木材、纸张等;可燃液体主要是汽油、酒精、油漆等;可燃气体主要是煤气、气、液化石油气等。
二、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要求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国家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制度。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防爆要求主要有:
选址要求和建筑防火。必须符合国家的《城市规划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禁火制度。要建立建全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并应设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必须动火时应按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并办理动火证,现场落实防火措施。未装有火星熄灭器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燃放爆竹。
储存要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仓库、货场或其他**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期量储存。
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试分装、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操作。改装或割焊修理必须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和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铁质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范措施。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用易燃易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设施。对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控制环境温度和湿度,保持储存场所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加强巡查,发
现漏雨进水、包装破损、炽热升温等情况,要及时处理。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还要经常进行易燃易爆设备的检修以及电气设备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
电气防火。应按标准要求安设防雷保护设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和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导除静电设施,并定期检查。
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阀、阻火器、水封、自动报警等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定期保养与校验,保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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