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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值的推导主要包括 5 个步骤,具体如下:(1)水质基准污染物质的确定;(2)毒性数据收集和筛选;(3)物种筛选;(4)水质基准的推导;(5)水质基准的审核。数据收集:毒性数据、水环境理化数据、环境分布数据、数据评价、物种筛选、水质水质基准污染物质水质的确定用于制定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的污染物质,其筛选确定应满足以下要求:(1)该物质在多数自然水体中水质能够检出,或通过模型方法预测其可能普遍存在,并具有潜在的生态危害或风险;(2)该物质的化学性质及其环境行为参数具有可得性;(3)该物质具有有效的分析水质方法;(4)当物质在水中以多种离子形式存在时,应视为同一种物质;(5)当污染物质较多时,应进行优先度排序。
数据来源数据主要包括淡水水生生物毒性数据、水体理化参数数据、物质固有的理化性质数据和环境分布数据等。数据来源主要有:(1)国内外毒性数据库;(2)本土物种实测数据;(3)公开发表的文献或。数据可靠性判断与分级:为了**水质基准的科学性,需要对数据的可靠性进行评价。数据可靠性的判断依据主要包括:(1)是否使用**、国家标准测试方法和行业技术标准,操作过程是否遵循良好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2)对于非标准测试方法的实验,所用实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3)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的描述是否详细;(4)文献是否提供了原始数据。可靠性数据分为4个等级:(1)无限制可靠数据:数据来自GLP体系,或数据产生过程完全符合实验准则(参照GB/T 13266,GB/T 13267,GB/T 21766,GB/T 21805,GB/T 21806,GB/T 21830,GB/T 21854,GB/T 29763,GB/T 29764);(2)限制性可靠数据:数据产生过程不完全符合实验准则,但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数据可用;(3)不可靠数据:数据产生过程与实验准则有冲突或矛盾,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数据可用,实验过程不能令人信服或被判断专家所接受;(4)不确定数据:没有提供足够的实验细节,无法判断数据可靠性。可靠性数据筛选方法用于水质基准制定的数据,应采用无限制可靠数据和限制性可靠数据,其筛选应符合以下规定:(1)实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实验条件,宜维持在受试物种的较适生长范围之内,其中,溶解氧饱和度大于 60%,总有机碳或颗粒物的浓度不过 5 mg/L;(2)实验用水应采用标准稀释水,不能使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3)实验必须设置对照组(空白对照组、助溶剂对照组等),如果对照组中的物种出现胁迫、疾病和死亡的比例过 10%,不得采用该数据;(4)水质优先采用流水式实验获得的物质毒性数据,其次采用半静态或静态实验数据;(5)一般情况下,污染物质的实测浓度与理论浓度的偏差须小于 20%。对于偏差大于20%的数据,可采用经时间加权平均法(见附录 A)处理的数据;(6)以单细胞动物作为受试物种的实验数据不得采用;(7)急性毒性效应测试终点(主要包括 LC50和 EC50)数据宜使用暴露时间小于等于 4天的毒性数据;(8)慢性毒性效应测试终点(主要包括 NOEC 和 LOEC)数据宜使用暴露时间大于等于 21 天的毒性数据;(9)涉及的物种应符合本标准* 7 章的规定;(10)当同一物种的同一毒性终点实验数据相差 10 倍以上时,应剔除离群值。(11)水质对于一些重要的污染物质,如果硬度、有机质(主要为富里酸、腐殖酸、有机小分子等)、pH 值等水环境要素对其毒性有**影响,在基准确定时应充分考虑水环境要素的影响,依据水质条件或建立生物配体等模型进行修正。物种筛选和物种来源基准受试物种应包含不同营养级别和生物类别,主要包括三类:(1)**通用物种(见附录 B),并在我国自然水体中有广泛分布;(2)本土物种,敏感的本土物种见附录 C;(3)引进物种。针对我国**或濒危物种、特有物种,应根据国家**动物保护的相关法规选择性使用作为受试物种。受试物种筛选原则受试物种筛选原则包括:(1)受试物种在我国地理分布较为广泛,在纯净的养殖条件下能够驯养、繁殖并获得足够的数量,或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有充足的资源,确保有均匀的群体可供实验;(2)受试物种对污染物质应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及毒性反应的一致性;(3)受试物种的毒性反应有规范的测试终点和方法;(4)受试物种应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态类群代表,并能充分代表水体中不同生态营养级别及其关联性;(5)受试物种应具有相对丰富的生物学资料;(6)应考虑受试物种的个体大小和生活史长短;(7)受试物种在人工驯养、繁殖时,应保持遗传性状稳定;(8)当采用野外捕获物种进行毒性测试时,应确保该物种未曾接触过污染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