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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粉尘爆炸?粉尘爆炸是粉尘云在爆炸上、下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温度),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快,同时释放大星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功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粉尘云是指悬浮在助燃气体中的高浓度可燃粉尘与助燃气体的混合物)
粉尘爆炸的三个条件。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热能源(点火源)。和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所要求的小引燃能较大。因此,一个足够强度的热能源也是形成粉尘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
粉尘爆炸的过程。粉尘的爆炸可视为由以下三步发展形成的:步是悬浮的粉尘在热源作用下迅速地干馏或气化而产生出可燃气体;第二步是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而燃烧;第三步是粉尘燃烧放出的热量,以热传导和火焰辐射的方式传给附近悬浮的或被吹扬起来的粉尘,这些粉尘受热汽化后使燃烧循环地进行下去。随着每个循环的逐次进行,其反应速度逐渐加快,通过剧烈的燃烧,形成爆炸。这种爆炸反应以及爆炸火焰速度、爆炸波速度、爆炸压力等将持续加快和升高,并呈跳跃式的发展
粉尘点火敏感度
粉尘于小点火能测试:确定电气设备放电是否可点燃爆炸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小灯火能量用以评定电气或静电放电能引起相应的点燃危险,终确定电气设备能否适中诺合安装于爆炸性粉尘存在的场所。
粉尘着火温度测试:控制设备表面热表面温度,防止粉尘于和粉尘层被点燃,为粉尘防爆电气设备选型提供依据。
粉尘爆炸标准
ISO IEC 80079-20-2-2016 爆炸性气体环境*20-2部分 材料特性 可燃性粉尘试验方法
GB/T12474-2008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限测定方法
ASTM EI 1226-12a 测定粉尘云爆炸性的标准试验方法
AQ4273-201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技术规范
BSEN152 0173 3840-2012 气体和蒸气爆炸限的测定
AQ4241-2015纺织工业除尘设备防爆技术规范
VDI 2263-1:1990 粉尘燃烧和粉尘爆炸危险评定——防护措施测定粉尘特性的试验方法
GB/T 16429 ASTM E1491 BS EN 50281-2-1 粉尘云小着火温度
小爆炸浓度(粉尘云)
当空气中分散粉尘云浓度低于某一特定值-小爆炸浓度时,爆炸不会传播。随着浓度的增加,粉尘即可被点燃,粉尘云的爆炸威力随粉尘的浓度增加而增加直到达到浓度,提供的爆炸威力,在较高的浓度下,爆炸威力下降或保持基本不变。当浓度**爆炸浓度时,爆炸不会传播。对于粉尘来说,很难将其浓度控制在爆炸浓度以外,因为粉尘层很容易转化为粉尘云而且粉尘云浓度是不均匀分布的。因此大多情况下考虑使用粉尘的爆炸下限或者小爆炸浓度。根据粉尘的真实的形成过程,可以应用通风速率来确保粉尘的浓度在小爆炸浓度以下。
粉尘爆炸特性测试系统用于测试在设定的实验条件下粉尘云爆炸的大爆炸压力Pmax ,大压力上升速率(dp/dt)max(大爆炸指数Kmax), 爆炸下限LEL(或低爆炸浓度MEC)以及限氧浓度LOC,评价粉尘云的爆炸危险性。 该系统要求能够符合EN14034-1/2/3/4,ISO 6184/1,GB/T1625,GB/T 16426等标准的要求,在实验室条件下模拟真实工况环境中的粉尘爆炸,通过评价测试所得的数据,针对潜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与健康进行预防及。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操作规程
一、范围
1.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对制粉、送粉涉及易燃、易爆、喷吹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各类作业。
2.现场清扫、点巡检、动火维修作业防火要求、职责要求的管理。
二、基本要求
1.现场粉尘清理操作不当,会产生扬尘,形成粉尘云,可能造成粉尘浓度**过限值,引发燃烧、爆炸。
2.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粉尘清扫时间的规定:每班作业过程中及时检查,发现粉尘逸出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处理;每班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按照除尘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尘器,并做好记录。
4.清扫粉尘时应注意避免二次扬尘,使用负压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5.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厚度**过1mm时,易引发粉尘爆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采取吸尘方式进行清理作业。
6.清扫应使用不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7.有限空间的清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涉爆粉尘作业管理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现场积聚的煤粉,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有煤粉的喷吹罐、粉仓储存装置设备、喷吹管道等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设备停止运行,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氮气置换、清扫,并将储罐内存粉清理干净不得存有积粉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程度,保证可靠。
(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在安装、维修、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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