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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锅炉燃料 木屑颗粒燃料
为落实《海南省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实施方案》(琼工信节〔2017〕83号),做好燃煤锅炉淘汰验收工作,现就燃煤锅炉淘汰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按照报废拆除、停用待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改造3个类别,对燃煤锅炉淘汰进行验收。
(一)报废拆除验收
验收内容:1.锅炉主体是否移位,烟囱及主要配套设备拆除及连接管道、线路是否切断等。2.拆除前后照片证明材料。3.到质监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及取得报废证明。
(二)停用待改造验收
验收内容:1.使用单位停用待改造声明。2.到质监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及取得停用证明。
(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验收
验收内容:1.使用单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声明。2.燃煤锅炉改造合同签订及改造施工方案。3.改造前后照片证明材料。4.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配置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情况。5.排放监测情况,污染物排放指标和烟囱高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限值。6.改造后在锅炉本体明显位置标识使用“燃料”。7.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手续。
实施清洁能源源替代改造,原则上不得改变锅炉受压部件结构及燃烧方式。改变锅炉受压部件结构及燃烧方式的,须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由制造厂家进行改造设计、取得锅炉改造许可资格单位进行改造施工,办理施工告知,并经能效测试合格和监督检验合格。
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建成区范围内禁烧生物质非成型燃料(木材、板材及非成型农林剩余物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须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建成区范围内燃用生物质非成型燃料,以及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均不得通过其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