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提示:2000年10月24日,欧盟正式颁布ELV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欧盟成员国在2002年4月21日之前已经将该法规转化为各自的国家法律。根据该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应确保从2003年7月1日起,投入市场的车辆(包括材料和零部件)必须符合ELV汽车环保要求的四项重金属含量不得**过2002/525/EC规定的浓度**,即均一材质中所含的铅、、六价铬,*高浓度限值不得**过0.1﹪;所含的镉,*高浓度限值不得**过0.01﹪。
ELV汽车环保主要要求:
在所有的汽车部件和材料中对有害物质的含量及使用进行限制
■ 在车辆的设计过程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
■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车辆中确保不含Hg、Cd、Pb、Cr(VI),组分(豁免条例中规定的除外)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组分的**
■ 镉 (Cd)≤100ppm(0.01%)
■ (Hg)≤1000ppm(0.1%)
■ 铅 (Pb)≤1000ppm(0.1%)
■ 六价铬 (CrVI)≤1000ppm(0.1%)
■ PBB多联苯≤1000ppm(0.1%)
■ PBDE多联苯醚≤1000ppm(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