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湿类化妆品主要是通过吸湿和保水对皮肤起到保湿作用。吸湿是化妆品中的保湿剂(如甘油、透明质酸、燕麦多肽等)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子,使皮肤角质层保持湿润;保水是化妆品在皮肤表面形成一层封闭的润滑膜,限制皮肤表面的水分在环境中散失。
体外功效评价
1.1吸湿性
在给定温度和相对湿度条件下,保湿剂不断从环境中吸收水分,潮解或者形成溶液。基于化妆品中不同保湿剂分子对水分子的作用力不同,吸收水分和保持水分的能力也略有差异。通过称重法测试保湿剂的吸湿率可以表征该成分的保湿功效。
保湿剂在一定时间吸收的水分重量占该保湿剂重量的百分比,为此保湿剂在该时间内该相对湿度下的吸湿率。一般采用饱和***溶液维持94%的相对湿度。将涂抹有受试物的玻璃板置于简易恒湿器的多孔隔板上,并保证隔板上下空气的流通,放置一段时间后(2、4、6、8h)取出、称重,计算吸湿率。
本方法适用于吸水性保湿原料或含有该类型保湿成分的保湿产品的吸湿率测定。油脂类保湿剂和水剂、乳液等含水量较高的产品不宜采用该方法。
1.2保湿性
保水率为在某一固定相对湿度的前提下,样品放置不同时间后(样品放置后的质量-样品放置前的质量)/样品放置前的质量*****,反应产品随时间的变化所呈现的吸湿性的大小。
不同保湿剂分子对水分子的作用力不同,保持水分的能力也略有差异。试验常采用称重法测试失水率表征保湿剂的保水能力,从而表征化妆品及其原料保持水分的能力大小。采用一定体积的饱和碳酸钾溶液维持约43%的相对湿度。称取一定量受试物溶液,均匀涂覆在贴有3M胶带的玻璃板上,放置一段时间后(2、4、6、8h)称量受试物的重量,计算失水率。失水率越大表示该保湿剂的保水性越差。失水率越小表示该保湿剂的保水性越强,长期保湿效果越好。
本方法适用于吸水性保湿原料或含有该类型保湿成分的保湿产品的失水率测定,油脂类保湿剂或含水量较低的膏霜类产品不宜采用该方法。
哪些功效宣称需做功效评价?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年*50号)要求,并非所有化妆品均需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对上市化妆品中占大多数的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宣称(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或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等),均免予功效评价;仅对少数具有较强功能且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等进行严格管理的宣称(如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等),方才要求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其他功效宣称,可视情形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