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 *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 《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目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 一 1996 《 污水综台排放标准 》 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 一 2001 《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 。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污水排放要求
2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3 、县级及县级以上成 20米床位及以上的缘台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产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徘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 、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台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 、采用合氯消毒剂进于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城,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 0.5mg / 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