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与分类管理办法
*2章 总 则
*1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五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与分类技术**(以下简称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与分类工作。
*六条 技术**负责对有异议的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情况。
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的日常工作。
*二章 物理危险性与分类
*七条 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工作,保证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结果负责。
*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机构申请。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向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单位名称;
(三)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